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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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子○○
號
丑○○
30號
戊○○
號
丁○○
乙○○
壬○○
己○○
辛○○
庚○○
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等人之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