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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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2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上開聲請視為起訴,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1鄰中平16號,非在本院轄區;又本件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所生之訴訟,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綜合授信契約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3條約定甚明,亦有原告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影本各1件在卷(附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卷)可憑。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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