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丙○翊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訴係請求被告辦理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之聲明所表彰之不動產價值為據(即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和為據),然原告起訴並未檢附所請求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無從為訴訟標的價額暨裁判費之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