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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