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8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八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288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2月4日│94,460元│98年2月20日│0000000│├──┼──────┼─────────┼─────────┼────┤│002│98年3月4日│89,000元│98年3月20日│0000000│├──┼──────┼─────────┼─────────┼────┤│003│98年5月6日│140,643元│98年5月20日│0000000│├──┼──────┼─────────┼─────────┼────┤│004│98年6月12日│117,832元│98年8月20日│0000000│├──┼──────┼─────────┼─────────┼────┤│005│98年12月2日│107,400元│99年1月20日│0000000│├──┼──────┼─────────┼─────────┼────┤│006│98年12月2日│62,000元│99年2月20日│0000000│├──┼──────┼─────────┼─────────┼────┤│007│99年1月5日│52,871元│99年1月5日│0000000│├──┼──────┼─────────┼─────────┼────┤│008│98年4月6日│108,812元│98年4月20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