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5,200元(即以原告請求返還房屋之現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