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建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5號聲請人升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黃馥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所為102年度建上字第5號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佰叁拾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柒仟叁佰肆拾貳元」;該判決書第4頁第6行、第9頁第17、18、20行「82,997,228元」記載,應更正為「82,697,228元」;第9頁第19、21行、第10頁第26行「10,353,742元」記載,應更正為「10,653,742元」;第10頁第26、27行「9,307,342元」記載,應更正為「9,607,34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無不合。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