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炎士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9號、110年度訴字第69號、第23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