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炎士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9號、110年度訴字第69號、第23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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