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51號

抗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 唐邦勤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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