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713號
上訴人 林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義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