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健發
訴訟代理人 盛大慶 住○○市○○區○○街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明政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