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92號

原告 陳貞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劉秋間 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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