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
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以相對人乙○
○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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