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李正義 之債權人,相對人李
正義竟於財務困難時,將台北市○○區○○段○○段000地
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其兄長即相對人 李正坤 ,相對人間移轉
行為與相對人李正義財務困難時點有密接性,相對人間之買
賣行為是否真實或是否有價金交付實有可疑,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並
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移轉登記有
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及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
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
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