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號債權人南市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代理人 邱暉閔 債務人 陳柏豪 (即 陳朝成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柏豪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朝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8日起至103年3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03年3月18日起至103年9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16計算之利息,自10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3年3月18日起至103年9月1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16計算之違約金,自10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7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