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上訴人00000000000A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00000000000A之上訴意旨,僅以其與告訴人0000-000000(人別資料詳卷)和解,告訴人要求新臺幣(下同)20萬元和解金,其無收入,每月以老人津貼度日,願以10萬元作為賠償,但告訴人不接受,其身染糖尿病、高血壓,需長期服藥,無力籌足20萬元,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為由。
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駁回,上訴人請求本院改判較輕之刑,自無從審酌,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國棟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