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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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致瑄選任辯護人吳忠德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48、720、721、722、729、733、74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黃俊偉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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