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黃麗滿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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