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貳仟零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8年5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