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 楊金山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被告 陳桂嫻 即德竑工程行
陳靜瑜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貞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021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追加起訴,是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26,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67元,原告僅繳納88,021元,尚欠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