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齊具保人陳日新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日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怡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日新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