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告 謝栢洲
蔡松霖 李制陳世民 上列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謝栢洲、蔡松霖、 李制填 、陳世民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378元、270,189元、201,195元及289,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3,970元、2,980元、2,210元及3,09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法於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共66條,第66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於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
本件原告謝栢洲、李制填訴之聲明既主張給付工資差額,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謝栢洲、蔡松霖、李制填、陳世民各應繳納裁費1,985元、1,490元、2,210元及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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