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9號原告 陳鳳秋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被告 鄭敏卿 被告 趙金榜 訴訟代理人 趙健宏 被告 張玉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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