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任具保人吳慧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慧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陳冠任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吳慧娟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戴嘉慧法官蔡家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