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 張文宗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 李淑惠
2樓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以債務人為原告時,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號裁定、98年度臺抗字第9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李淑惠依原分配表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如依原告主張分配金額變更為300萬元,則被告較原分配表所減少分配金額為1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