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管線安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吳坤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太余梅 間請求管線安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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