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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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 何志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信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0元,應繳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