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郭基興 訴訟代理人 郭憲睿 再審被告 吳嘉南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吳俊慶 住○○市○○區○○路000○0號00樓
居高雄市○○區○○街00號0樓 吳嘉琳 前列共同 黃如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宥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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