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香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320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286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陳香蓮與告訴人 黃小鳳 均在高雄市○○區○○○村0號法務部○○○○○○○○○○戒治中,民國111年5月5日下午4時53分許,在戒治教室內,被告陳香蓮因故與告訴人黃小鳳發生爭執,被告陳香蓮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拳毆打告訴人黃小鳳,致告訴人黃小鳳受有頭部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陳香蓮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香蓮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陳香蓮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小鳳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告狀1份(見本院卷第7至11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