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35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給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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