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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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08號聲請人 周麗紅 相對人ꆼ 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因到期日尚未屆至,且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就該紙本票有何得以期前追索之情事,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票字第50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2年8月17日│10,000元│103年5月15日│103年5月15日│CH532434││├──┼───────┼─────────┼───────┼──────────┼────────┼──┤│002│102年8月17日│10,000元│103年6月15日│103年6月15日│CH532435││├──┼───────┼─────────┼───────┼──────────┼────────┼──┤│003│102年8月17日│10,000元│103年7月15日│103年7月15日│CH532436││├──┼───────┼─────────┼───────┼──────────┼────────┼──┤│004│102年8月17日│10,000元│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15日│CH532437││├──┼───────┼─────────┼───────┼──────────┼────────┼──┤│005│102年8月17日│10,000元│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CH532438││├──┼───────┼─────────┼───────┼──────────┼────────┼──┤│006│102年8月17日│10,000元│103年10月15日│103年10月15日│CH53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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