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告 金興源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淑惠 被告侯淑惠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告 王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關於利息計算期間「自10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一關於違約金計算期間「自10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