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詠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彥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28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編號│地號│面積│每平方公尺之│上訴人之│土地價值││││(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13,176│310元│1/2│2,042,280元│││573-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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