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彰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8856號、103年度偵字第960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張益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益彰與被害人係夫妻,竟不思營造家庭成員間
之溫馨情感,僅因細故即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被害人,因而
造成被害人不安,顯然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惡性非輕,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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