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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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丙○○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37號刑事案件),經原告甲○○對被告丙○○、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鳳山刑事第二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譚德周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