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