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3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捌佰柒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裕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