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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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55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賴巧玲 即永安山貓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與訴外人 賴泓誠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99年2月4日核發雄院高99司執讓字第14257號執行命
令,於債權金額之範圍內(即新臺幣(下同)56,276元,及
其中48,483元自9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
金,另給付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450元),扣押賴
泓誠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津債權(包括薪俸、各種津
貼、補助費等在內)3分之1以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與
其他獎金4分之3,該執行命令業於99年2月22日對被告發
生送達之效力等情節,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執字第14257
號卷無訛。而賴泓誠係自98年12月28日起在被告處投保,投
保薪資為每月33,300元之事實,有勞工保險局99年6月8日
保承資字第09910222880號函覆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賴泓誠
確有於前開期間在被告處工作並以上述金額計薪。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則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準此以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扣押薪資44,400元(即
以99年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賴泓誠任職4個月期間以月
薪33,300元之3分之1計算之結果44,400元為請求金額),
另加計自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即99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