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吉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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