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5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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