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198號債權人 童正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峻民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朱峻民發給支付命令,惟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欄蓋有「發票人:上石工程有限公司;朱峻民」等字樣,有系爭支票三紙附卷可參。依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觀之,朱峻民係上石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朱峻民係代上石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朱峻民本身係發票人,聲請人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朱峻民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