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149號債權人 梁清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秀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梁清騰於聲請狀末之簽章。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1年9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1年10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