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劉有信 被告 蕭明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756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