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85號聲請人 鄭淄澠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 律師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相對人 周哲蔚
周啓偉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福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
陳水聰 律師相對人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媋糴 相對人財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 律師
謝文倩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與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之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參加人參加訴訟,僅在輔助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其獲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之私法上利益,並非直接為自己請求何項裁判,故須於本訴訟繫屬中始得為參加,倘本訴訟已經終結,自無參加可言(最高法院44年台聲字第32號判例意旨、92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8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本訴訟)於民國103年8月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本院卷一第166至167頁),惟本訴訟之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3年9月18日具狀撤回上訴(本院卷二第7至9頁),本訴訟被上訴人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財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亦於同年月30日具狀同意撤回上訴並撤回附帶上訴(本院卷二第27至29頁),至於其餘上訴人周哲蔚、周啓偉、李福禕之上訴亦因不具上訴利益,其上訴不合法而經本院於103年11月28日以裁定駁回,是本訴訟既分別經本院裁定駁回及兩造撤回而全部終結,參加人自無從為訴訟參加。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黃雯惠法官朱漢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