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杜氏洪水被告邱勝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氏洪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杜氏洪水前因被告邱勝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邱勝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39號、第250號判決後,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並限制被告住居於其戶籍地即南投縣○○鄉○○路○段○○○○○號及限制出境、出海,而由具保人即被告當時配偶杜氏洪水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件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13至14頁)。上開案件經本院判處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罪、轉讓禁藥罪5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另就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許坤明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經檢察官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未上訴部分經原審送執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執字第1795號案件執行),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332、1338號就檢察官上訴部分及有關係之他部予以撤銷改判(該部分於102年12月14日判決確定後,
103年1月9日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執字第230號案件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二)上開判決未據上訴部分經原審送執行後,聲請人向被告位於南投縣○○鄉○○路○段○○○○○號住所,傳喚被告應於
102年10月17日到案執行,該執行傳票於102年10月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在卷可考;聲請人亦對具保人同位於南投縣○○鄉○○路○段○○○○○號住所通知具保人應於102年10月17日攜同被告到案執行,該通知於102年10月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影本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各1紙附卷可憑,然被告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攜同被告到案執行,經聲請人依法拘提被告,亦經執行拘提員警報告略以:經派員按址拘提,被拘提人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語,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2年11月14日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報告書影本各1紙存卷可按(見執行卷第20至21頁),又被告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而有不能到案執行或由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之情事,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2份足資佐證(分見執行卷第23、25頁;本院卷第3至20頁),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