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6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為繼承之 王文瑾 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繼承通知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 王文琦 、 王哲嘉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