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三二三號、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收受贓物│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易字│⒓⒔││││四、五月│檢署│基隆地院│第531號││││三月│間某日│偵緝11││⒒⒏││││││9號││││├────┼───┼────┼───┼────┼─────┼────┤│施用第二│徒刑│九十年八│基隆地││年度易字│⒓⒔││級毒品││月九日二│檢署│基隆地院│第570號││││七月│十二時五│毒偵14││⒒⒏│││││十分許│42號││││└────┴───┴────┴───┴────┴─────┴────┘(續上頁)┌────┬───┬────┬───┬────┬─────┬────┐│││採尿回溯││││││││四日內│││││││││││││├────┼───┼────┼───┼────┼─────┼────┤│偽造有價│徒刑│自九十年│基隆地│基隆地院│年度訴字│⒐││證券││三月五日│檢署││第332號││││三年六│起至同年│偵1905││⒏⒛││││月│五日間之│號│││││││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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