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