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1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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