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國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詹國寶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民國95年01月29日執行完畢,詹國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期滿,於94年07月11日執行戒治完畢釋放;其復於5年內之95年05月29日前2、3日內,基於概括之犯意,多次在其台南縣安定鄉蘇林村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嗣經警 於95年05月30日採其尿液送驗查獲。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詹國寶業於95年6月11日死亡,此有台南縣安定鄉戶政事務所95年9月26日號函附之被告詹國寶除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